乌兰夫是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的伟大实践家(三)
郝维民
四、实现内蒙古统一的民族区域自治
内蒙古自治政府的建立,是内蒙古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第一步。当时,内蒙古自治政府管辖区域包括呼伦贝尔、纳文慕仁、兴安、锡林郭勒、察哈尔5个盟,30个旗,1个县及3个市,人口约240万。因此,实现完整的内蒙古民族区域自治,任重而道远。
1947年7月1日,内蒙古共产党工作委员会成立,从组织上公开了中国共产党是内蒙古民族区域自治事业的领导核心,乌兰夫任书记。内蒙古人民自卫军进行了全面整顿、改造,成为进行自卫解放战争,保卫民族自治运动,推进民族区域自治的武装力量,乌兰夫任内蒙古人民自卫军司令员兼政委。乌兰夫成为内蒙古自治区党、政、军的主要领导人。
内蒙古自治政府成立后,进行社会民主改革是继续推进民族区域自治的首要任务。按照中共中央颁布的《中国土地法大纲》的精神和《内蒙古自治政府施政纲领》的有关规定,根据乌兰夫对内蒙古社会的一系列基本论述,内蒙古共产党工作委员会和内蒙古自治政府制定了一套完整的社会民主改革政策:
“(一)承认内蒙古境内的土地与牧场为内蒙民族所公有。废除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与牧场所有制。
(二)废除封建阶级的一切特权(不负担公民义务,强迫征役,无偿劳动、私卖公地等),废除奴隶制度,宣告一切奴隶完全解放,享有完全平等的公民权利。
(三)废除土地改革前农村中一切地主、王公、高利贷者对苦农民与牧民的一切债权。但贫雇农、中农与牧民间的债务、商业买卖间的债务,不在废除之列。
(四)农业区实行耕者有其田,原来封建地主与庙宇所有的土地,一律收归公有,按人口统一分配给所有无地或少地的蒙汉人民。对蒙古一般地主、富农的土地不动,坚决保护中农。土地分配后,应即承认各阶层人民对其所分得与保留之土地,有自由经营、买卖与在特定条件下出租的权利。
(五)牧区实行保护牧群,保护牧场,放牧自由。在牧民与牧主两利的前提下,有步骤地改善牧民的经济生活,发展畜牧业。
(六)在半农半牧区,发展农业,发展畜牧业,适当地提高贫苦农民与牧民的生活。
(七)取消蒙租。蒙汉人民对自治政府应有平等的公平负担与公民义务。
(八)蒙古人民信教自由。喇嘛不许有公民以外的特权。
(九)加强蒙汉人民的团结,在内蒙古境内的蒙汉人民及其他民族的人民,一律平等。”[1]
上述政策充分反映了内蒙古地区的民族特点和地区特点,明确了内蒙古土地、牧场为内蒙古民族所公有;内蒙古的社会变革要废除封建土地、牧场所有制,废除封建特权,废除地主、王公、高利贷者对贫苦农民、牧民的一切债务,体现了反封建的彻底性。对于农村土地改革中的阶级关系、民族关系分别规定了明确的政策界限,既正确解决阶级矛盾,又妥善处理民族问题;在牧区实行废除封建特权,牧场公有,放牧自由,体现了废除封建制度的本质,在牧民与牧主两利的前提下,保证畜牧业生产的发展;在半农半牧区,则以发展农业,发展畜牧业,提高农牧民生活,解决农牧矛盾,调整民族关系,使农牧民共同受益。
11月,在当时内蒙古自治政府辖区和辽北省、热河省所辖哲里木盟、昭乌达盟、卓索图盟解放区陆续进行农村土地改革和牧区、半农半牧区民主改革,一场轰轰烈烈的社会变革运动迅猛展开,各族农牧民扬眉吐气,以社会主人翁的姿态活跃在农村、牧区大地上。到1948年2月,农村土地改革在发动群众的基础上,完成了斗地主、划阶级和平分土地的任务;牧区、半农半牧区的民主改革也相继展开。但是,在土改划阶级、平分土地中出现了偏差,特别是在蒙古族的土改中忽视民族特点,产生了不良后果;在牧区、半农半牧区民主改革中出现了搬套农村土改的做法,忽视牧区、半农半牧区的阶级关系的特殊牲和经济特点、生产特点,进行斗牧主、分牲畜,甚至提出“牧者有其畜”的错误口号。因此,在农村、牧区社会变革的初期,普遍犯了“左”倾错误。内蒙古共产党工委和自治政府及时纠偏,挽回了影响。7月30日,乌兰夫在内蒙古干部会议上,全面检查了所发生的错误,进一步阐述了农村、牧区、半农半牧区社会变革的政策,在实践中形成了既体现中共中央关于农村土地改革总路线、总方针、总政策的精神,又密切结合内蒙古的实际特别是民族特点,形成一整套完整的社会民主改革政策,并深入进行复查、纠偏工作,使内蒙古最大的社会变革运动以成功告终,为自治运动的顺利发展奠定了社会基础。
1949年3月,乌兰夫在中共七届二中全会上,以民族关系、党的工作、宗教工作、土改工作、牧区政权建设、统战政策、军队工作为内容发言,从多方面回顾了当时内蒙古自治政府辖区的工作,介绍了实践中的体会与经验,谈到了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办法。所谈的每一方面都与民族问题密切相关,民族问题是中心内容,从而引起中央的极大关注。在全会期间,中央有关领导同志专门讨论的内蒙古的问题,毛泽东主席提出:“为恢复内蒙古历史地域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东西蒙统一的内蒙古自治区。”“为将来便于领导管理全区工作,应将自治政府领导机关由乌兰浩特迁到张家口,待绥远解放后移驻归绥市。”[2]这是毛主席为实现内蒙古统一的民族区域自治作出的又一个重大决策,是留给新中国要继续解决的内蒙古民族问题。为此,中央决定先将辽北省所辖哲里木盟、热河省所辖昭乌达盟划归内蒙古自治政府管辖,并于5月间付诸实施。
1947年3月,乌兰夫曾致电中共中央,针对国民党召开“国民大会”通过并颁布的《中华民国宪法》中关于少数民族问题,提出5条意见:“一、承认中国境内各民族的自决权,建立各民族自由联合的平等的民主的联邦。二、在目前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各民族在自己的居住区域建立统一的自治政府,并制定地方宪法,某些与汉族杂居的民族人民聚居区,在地方政府下建立自治区。三、中国境内各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均有平等权利,一律平等,保护各少数民族的土地资财所有权及各少数民族自由,改进社会政治制度,自由发展经济生活,自由发展历史文化。国家应扶持各少数民族政治、经济、文化、人口的发展,消除旧的大汉族主义的民族歧视与隔阂,建立平等合作互尊互助的新民族关系。四、应规定有适合于各少数民族区域人口的选举法,使各少数民族有适当数目的代表参加国民大会与中央政府。在中国联邦组成之前,国会及中央政府宜设立管理少数民族事务机关,由各民族人员组成之。规定少数民族代表讨论决定有关少数民族问题的适当权利,与解释有关条文的适当权利。五、各少数民族得在其自治区组织适当数目的地方武装,或国防军中有单独编成的少数民族军队。国家征兵应有适合于各少数民族实际情形的规定。”[3]
乌兰夫的上述意见,是他从事民族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不仅体现在《内蒙古自治政府施政纲领》之中,在内蒙古推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过程中再实践,无疑对我国民族立法提供了基本依据。9月29日,全国政协第一届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綱領》第六章民族政策中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等条款,应当说借鉴了乌兰夫见解。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代行宪法的大法,规定以民族区域自治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法,是指导民族工作的纲领。
12月2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任命乌兰夫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内蒙古自治政府遂改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内蒙古自治区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建制,内蒙古自治区之称谓自此而始。同时,中共中央决定撤销内蒙古共产党工作委员会,成立中共中央内蒙古分局,乌兰夫任分局书记。1948年1月,内蒙古人民自卫军改称内蒙古人民解放军;1949年5月,内蒙古人民解放军编入中国人民解放军序列,成立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内蒙古军区,乌兰夫均任司令员兼政委。12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开始在张家口办公,1950年6月25日全部完成迁移事宜。这是实施毛泽东主席的决策,全面推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实现内蒙古统一的民族区域自治的重大步骤。
新中国的建立,虽然推翻了民族压迫制度,但是,从根本上解决民族压迫制度造成的内蒙古民族问题,并非易事,有诸多实际问题,也有认识上的问题,还有理论问题。其中结束被清朝、北洋军阀、国民党分割统治蒙古民族的局面,恢复内蒙古的历史地域,实现内蒙古统一的民族区域自治,是首当其冲的问题;蒙古族作为内蒙古的主体民族,实现当家作主,是从根本上否定民族压迫制度和彻底解决内蒙古民族问题的关键;内蒙古是蒙古民族为主体,汉族人口占多数,还有其他少数民族的多民族地区,正确处理民族关系,实现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是解决内蒙古民族问题必须遵循的原则;从内蒙古的实际出发,继续进行社会民主改革,进行经济、文化建设,是解决内蒙古民族问题必需的条件。
内蒙古恢复历史地域,实现统一的民族区域自治的内容是,在当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所辖的呼伦贝尔、纳文慕仁、兴安、哲里木、昭乌达、锡林郭勒、察哈尔等7盟的基础上,要撤销绥远、察哈尔、热河等3个行省,将原属内蒙古的盟、旗、县以及阿拉善旗、额济纳旗划归内蒙古自治区。
乌兰夫在周恩来总理的直接领导下,始终在第一线、在实践中面对一个又一个必须妥善解决的问题。这既涉及复杂的民族问题,又涉及历史问题和现实问题,还涉及党内党外、干部群众的认识问题。而且是一个复杂的实施过程。当时,在党的高层领导干部中,对恢复内蒙古历史地域,实现统一的民族区域自治有不同的认识与主张,有的认为以赤峰或承德为首府在东蒙建立内蒙古自治区,有的不主张撤销绥远省,就在省内实行自治等等。毛泽东主席、周恩来总理对党内高层领导的不同认识极为关注。1950年初,周恩来总理与乌兰夫一同研究内蒙古自治区的区划问题,并召刘春征求意见。据刘春回忆,总理用红铅笔在地图上划内蒙古的区界,总理每讲一个地方,就用笔画一下,然后问乌兰夫怎么样?乌兰夫表示同意。就这样,从东到西划出了内蒙古自治区的区域界限。最后,总理问刘春有什么意见,刘春表示完全同意。1952年初,周总理召集内蒙古、绥远、华北局、新疆分局以及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在中南海紫光阁研究内蒙古自治区未来区划问题时,会上就有人提出意见,认为历史既然形成了内蒙古蒙汉杂居,汉人多于蒙人,而且已建省设县的现状,就不必再花更多的精力改变这种状况。还有人提出,如果搞成东西蒙统一,横跨三北、绵延数千里的内蒙古自治区,会有很多问题,一是地域过大,不便管理;二是热、察、绥三省将大为缩小,有的甚至不复存在。周总理当即指出:推行内蒙古区域自治还有阻力,这就是我们的一些同志还没有真正理解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实质,还不了解党中央解决内蒙古问题的意图。毛主席对蒙绥合并有明确指示:蒙绥合并问题要开两扇门,一扇门是蒙人要欢迎汉人进去开发白云鄂博铁矿,建设包头钢铁企业;一扇门是汉人要支持把绥远合并于内蒙古自治区,实现内蒙古统一自治。内蒙古划进一些汉族,有利于蒙汉团结,建设边疆。蒙绥合并是中央已经定了的问题,毛主席也说过了,要按中央定的、毛主席说的办。会后,周总理又多次耐心地找有关领导同志谈话,做通了思想工作,统一了认识。这样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西迁归绥,热、察、绥三省先后撤并调整等重大问题才得以顺利圆满解决。[4]乌兰夫也说:“记得有一次我去看毛主席,一见面他就问我,你搬家了没有?我说还没有搬。毛主席听了感到奇怪地说:‘怎么!你们还住在张家口?’我说还有人不理解,需再做做工作。毛主席对此非常坚定。我也把情况报告了周恩来同志。周恩来同志说:‘这个问题是中央已经定了的,毛主席也说过了,按中央定的、毛主席说的办,我再做做工作。’经过周恩来同志多次耐心地谈话,做通了有关同志的工作,这个问题才得到了圆满解决。”[5]
在高层领导同志统一认识后,还需要统一广大干部、群众的认识。这是实现内蒙古统一的民族区域自治的群众基础,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关键。乌兰夫根据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从内蒙古的实际出发,在不同的场合,反复阐述内蒙古民族问题,总结历史的经验,分析当时的形势,有针对性地解答干部、群众中的问题,进行思想、理论、政策教育,理顺人们的认识,排除思想障碍。
在内蒙古自治区领导机关西迁归绥前夕,6月23日乌兰夫在自治区机关科级以上干部会上讲了到绥远以后应该特别注意的问题。首先是“内蒙、绥远的关系问题:总的讲是‘双重领导,各有重点’”。“这是由于绥远这样一个复杂情况而产生的一种复杂办法,因而亦就形成了内蒙与绥远这样一种复杂的关系。”这要成为考虑与处理一切问题的前提,不允许在关系问题上发生问题。其次“团结一致,搞好工作”是西迁绥远之后一切问题的总原则。绥远干部情况比较复杂,有新老干部、本地干部与外来干部、蒙汉回各民族干部,还有50%的起义留用人员。因此,达不到干部团结一致,就不能达到搞好工作的目的。第三,“艰苦生活,努力工作”。 [6]
1952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关于内蒙和绥远工作关系的决定》:其中规定“绥远省人民政府由政务院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但各有重点,省的一般行政事宜和非民族自治区领导重点在中;辖区内各盟旗民族事务领导重点在内蒙。”并决定乌兰夫兼任绥远省人民政府主席,其他干部也有交叉任职;内蒙古自治区党政军领导机关迁驻归绥。[7]这是一个非同寻常的工作关系和兼职,充分体现了乌兰夫在内蒙古实现统一的民族区域自治中的重要作用。8月,中共绥远省委与中共中央内蒙古分局合并为中共中央蒙绥分局,乌兰夫任书记,首先统一了党的领导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党政军领导机关6月底迁至归绥以后,乌兰夫集中精力从民族问题入手,解决干部、群众的认识问题。他在内蒙古自治区和绥远省机关党员、干部会议上,特别是在绥远省党代表会议上作了关于民族问题的长篇报告,分析我国历史上的民族问题,结合内蒙古特别是绥远的实际,反复讲解民族问题和党的民族政策,从历史讲到现实,引导人们正确认识和处理绥远的民族问题。他系统讲述了如下几个基本点:
关于民族问题。他说:“民族问题是人类社会在一定历史范畴内的一个问题。它的性质和解决问题的方法,是依着一定的历史条件、民族内部的政治形势、社会制度、国家政权性质等而转移变化的。”但在历史上,“民族问题是与阶级问题联系的,民族斗争是与阶级斗争联系的。”[8]既不能认为民族问题一成不变,又不能抹杀历史上民族问题的阶级实质。
关于民族关系问题。对中国历史上的民族关系要从两方面看,“中国历史上的统治阶级,其中特别是汉族的统治阶级对民族关系问题搞的很糟、搞的很恶劣。历史上也有少数民族统治中国的时候——如元朝蒙古……满清……,这些统治民族中的统治阶级,一贯实施民族压迫政策,压迫其他民族,把民族关系就搞的极其恶劣。这个责任应该由历史上的统治阶级来负,而且主要的应由汉族的统治阶级负责。因为汉族的统治阶级统治中国人民时期要比其他民族的统治阶级长的多。”“民族间的互相仇视、歧视、互不相信等……是历史上的统治阶级造成的,特别是近代以蒋介石为首的国民党反动派造成的。是历史上遗留下来的东西。这是历史上民族关系的一方面。但是另一方面,在中国境内,历史上好多年来,各民族的劳动人民是互相生活在一起、劳动在一起,甚至在共同抵抗外来侵略时战斗在一起的。”中国革命的胜利,推翻了历史上的民族压迫制度,建立了“民族平等,亲密团结,互相帮助,共同发展”[9]的新的民族关系。如此准确鲜明的表述,在新旧交替的当时,对蒙汉各族干部、群众都是新鲜而明朗的启示。
关于民族政策。乌兰夫对中国历代封建王朝以及民国时期的民族压迫政策进行深入的分析批评,对帝国主义侵略者的政策进行抨击,认为“‘统治、同化、分割、剥削’这八个字可以概括历史上反动统治阶级的民族政策的基本内容。……中国历史上反动统治阶级的反动东西我们是丝毫也不能接收的。”“但是在我们的所有干部中是不是把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对民族问题的不正确的观点都扔掉了呢?事实上还不是。这已成为我们贯彻民族政策的主要障碍了。”他对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从历史上进行了系统的阐述,特别是对《共同纲领》中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以及对1952年8月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结合内蒙古民族问题的实际,尤其是绥远省民族问题的状况,进行了深入细致的阐述。[10]
他说:“中国是个大国,而且是多民族的国家,同时少数民族都聚居在边疆地区,……如果这些地区的民族问题得不到解决,则谈不上国防,因而也就谈不上国家经济建设,由落后的农业国变为先进的工业国的问题了。”[11]在中国,只有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才能解决中国的民族问题。他指出当时干部中有两种错误认识,影响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一种是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民族压迫制度没有了,民族平等实现了,民族区域自治也就不需要了,甚至认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会助长狭隘民族主义;另一种是认为民族区域自治只要自治不要民主,少数民族自治为什么还要包括汉人?不要汉人和汉族干部少数民族也能进行民族地区的建设。乌兰夫认为前者不了解历史上对少数民族残酷的民族压迫政策的影响是长期存在的,甚至不承认民族的存在;不懂得彻底改变民族压迫造成的民族仇视、隔阂,要保障民族平等权利,必须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不懂得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政策,是通过民族的形式解决阶级问题的实质;不懂得更有效更迅速地发展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事业需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他认为后者不了解民族区域自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大家庭中,在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必须遵循《共同纲领》,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没有民主也谈不上自治,这是民族区域自治的总原则;至于汉人与少数民族之间隔阂乃至仇视,是历史上的民族压迫政策造成的,不应该认为是汉人造成的,汉人在中国人口众多、文化先进,在社会生活中起主导作用,少数民族的发展需要汉人的帮助,尤其是汉族干部的帮助,才能取得政治、经济、文化的迅速发展。
绥远的民族问题与民族关系。让绥远省的干部、群众正确认识绥远的民族问题和民族关系,是乌兰夫一直极为关注的问题。上述干部中的两种错误认识,是来自当时绥远的反映。他除了从原则上进行了如上开导外,还不时讲述绥远民族问题和民族关系的实际,让人们以身边的事实去理解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绥远“过去历史上蒙、汉、回、满等民族杂居区,是民族问题最复杂,民族矛盾最尖锐的地区”,[12]“反动统治阶级造成旧的民族关系,即奴役、同化、压迫、剥削、统治、屠杀少数民族的关系。……民族问题和绥远各族人民的现实生活,有着深切的联系和错综复杂的关系。……因此,我们所要推行的任何一件重大工作,都会牵连到民族问题”[13],“我们要很好体味民族情感,汉人常说:祖先坟墓所处被侵占了,与其有不共戴天之仇。但少数民族几十代之坟墓被人侵占了,哪能没有民族仇恨呢?汉人割了牧草,蒙人不满,则说‘狭隘呵!小气呵!’试想汉人之庄户、机器被人侵占了,又作何想法?”也有人问:照顾少数民族是什么道理?乌兰夫回答:“民族问题的彻底解决,是无产阶级革命总任务的一部分。各民族在各方面实现了真正的平等,才是民族问题的彻底解决。”“从我国历史上经济文化各方面的发展来看,从工人阶级的人数上看,从共产党员的人数上看,汉族是占大多数的,因此汉族是中国的主体民族,是老大哥……境内还有少数民族是小兄弟。他们还很落后。”“我们绥远人口三百万,其中只有二十多万少数民族,如果汉族不帮助,他们在各方面是难以发展的”[14]他回顾了绥远解放三年以来,在“民族平等,亲密团结,互相帮助,共同发展”的民族政策下,民族关系有了可喜的发展。但是,绥远民族问题的解决,需要时间,需要做大量的工作。
乌兰夫提出,解决绥远民族问题要坚持“承认历史,照顾现实,解决问题,达到团结”的方针。从乌兰夫的许多讲话、报告中看出,所谓“承认历史”,即首先承认绥远是在长期历史上形成的蒙古民族聚居区,承认历史上存在民族不平等的事实;所谓“照顾现实”,即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要照顾这里有人口众多的汉族。他举例,“如绥远后套在历史上是蒙古人生活的地区,但是晋、陕、甘、宁的一部分劳动人民因为被统治阶级剥削的极其困苦而移居后套,现在汉人有三十多万,而蒙民只有一万多人,对这种情况应该照顾,这就叫照顾现实。据此解决问题,使之达到互相团结共同发展的目的。”又如“在蒙、汉杂居区结束县旗分治这一具体问题时,往往是改旗设县,蒙古人说:‘是不是不要蒙族了!’如改县设旗汉人又会说:‘是不是咱们都随蒙古了!’我们解决这些历史上遗留下来的问题时,确需慎重,或县或旗都必须根据‘承识历史,照顾现实,解决问题,达到团结’的观点出发,必须两方面都照顾到,这是我们处理民族关系的基本方针。”[15]这一方针不仅正确地解决了绥远的民族问题,而且成为解决国内其他民族地区处理民族问题的准则。
与此同时,在绥远全省干部、群众中大力开展民族政策的宣传与学习,特别是各级领导机关联系工作实际学习并检查民族工作,为蒙绥合并在理论、政策、思想、认识方面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准备。
中共中央蒙绥分局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绥远省人民政府,经过一年多细致的工作以后, 1953年10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绥远省人民政府联合发出《关于蒙绥政府合署办公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迁绥后,在执行‘双重领导,各有重点’的原则下,对绥远工作特别是民族工作推动很大。但一年来在执行过程中,我们也深深感到领导层次重叠,工作效率不高,人为浪费很大。且绥远除伊克昭盟、乌兰察布盟两个自治区外,其他地区亦为民族杂居区,各方面都牵连着民族问题,故重点亦难以区分。为了加强民族工作,精简机构,减少层次,提高工作效率,抽出必要的干部转向经济建设。”为此,两政府决定合署办公, 11月1日实行。[16]这实际是蒙绥合并的又一个重要步骤,也是合并前政府机构、人事安排、协调双方关系的准备。
1954年1月11—17日,绥远省举行第一届第三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通过了《关于中共中央蒙绥分局建议绥远、内蒙古合并,撤销绥远省建制案》的决议:绥远、内蒙古自治区合并,撤销绥远省建制,统一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并调整了原绥远省盟、旗和专区、县的建制。决议要求:一是作好宣传工作。通过协商委员会、座谈会、代表会等会议形式和结合传达人民代表会议精神,广泛宣传蒙绥合并的重要意义,说明“对内蒙古和绥远的建设都有帮助,更有利于国家整个经济建设,对蒙古人民有好处,对汉族及其他民族也有好处,打通思想,使各族各界人民都能了解这项措施的重大意义和必要性”。二是结合开展民族政策的宣传和学习,并检查民族政策执行情况,纠正干部和群众中的大民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倾向,解决和处理有碍民族团结的事件,在解决旗县并存和实行普选中贯彻民族政策。[17]
1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绥远省人民政府举行联席会议,通过了贯彻上述蒙绥合并决议案的提案。1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204次会议同意《关于将绥远省划归内蒙古自治区并撤销绥远省建制的四项决议的报告》,命令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绥远省人民政府遵照执行。3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绥远省人民政府联合布告,“为了进一步贯彻民族政策,加强民族团结,顺利进行建设事业,绥远省第一届第三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接受了中共中央蒙绥分局的建议,决议:‘绥远、内蒙古合并,撤销绥远省建制,统一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并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政务会议通过。为此,正式布告:绥远、内蒙古合并,撤销绥远省建制和绥远省人民政府,1954年3月6日起原绥远省辖区统一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蒙绥合并“是中国历史上以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精神解决民族问题的重大措施;也是在国家过渡时期总路线光辉照耀下,进一步解决民族问题,推进国家建设的正确的、必要的措施。”[18] 4月25日,归绥改称呼和浩特,恢复了建城时的原名,并成为内蒙古自治区的首府。6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32次会议正式批准蒙绥合并、撤销绥远省建制。
2月28日《人民日报》曾发表题为《中国历史上解决民族问题的重大措施》的社论,高度赞扬蒙绥合并“是内蒙古自治区,也是全国各族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只有在中国共产党和毛泽东同志领导下的人民民主的中国才可能出现的伟大事件。”社论回顾了蒙古民族遭受民族压迫的历史和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实现民族解放,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历程,阐明了绥远划归内蒙古自治区的历史根据和现实意义,指出:“根本消除了民族压迫制度之后,根据各个少数民族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长期地、有系统地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他们的政治、经济、文化事业,消灭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各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使他们逐步提高到先进民族的行列,共同过渡到社会主义。”
在内蒙古推进民族区域自治的过程中,中央在全国普遍进行了第一次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教育,毛主席对民族问题发表了多次重要讲话,中央发出检查民族工作、进行民族政策教育的通知,《人民日报》数次发表社论,使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受到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的教育。蒙绥合并,撤销绥远省建制是实现内蒙古统一的民族区域自治的关键的一步。乌兰夫成功地领导实践了“中国历史上解决民族问题的重大措施”,为最终完成内蒙古统一的民族区域自治取得了决定性的成就。
与此同时,从1949年9月起,中央即酝酿撤销察哈尔省的问题。1950年9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察哈尔省人民政府联合发出布告,公布多伦、宝昌、化德3县划归内蒙古自治区。1952年9月22日,中央批准中共中央华北局调整省区方案的报告中撤消察哈尔省建制的意见。10月21日,中央正式下达撤销察哈尔省建制的决定。
1955年7月,中央决定撤销热河省,在“承认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下,将热河省所辖以农业为主且汉族聚居的南部承德、围场、隆化、丰宁、滦平、平泉、青龙、兴隆等8县和承德市划归河北省;农业为主、包括部分牧区,蒙古族较多的东部北票、朝阳、建昌、建平、凌源等5县和喀喇沁左旗划归辽宁省;以牧为主、农牧并举的翁牛特左旗、翁牛特右旗、喀喇沁旗和赤峰县、宁城县、乌丹县等3旗3县划归内蒙古自治区。7月27日,周恩来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的决定,正式签发了撤销热河省建制的决定。
1949年9月23日宁夏省宣告解放。23日和27日,阿拉善旗和额济纳旗当局先后通电起义,宣告和平解放。这两个旗分别成立民族自治政府,先后隶属于宁夏省和甘肃省人民政府。1956年4月3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26次会议,批准将这两个旗划归内蒙古自治区;6月,正式划归以后,成立巴彦淖尔盟,盟府驻地在定远营所设之巴彦浩特,辖阿拉善旗、额济纳旗、磴口县和巴彦浩特市等4个行政单位。
至此,内蒙古的历史地域基本恢复,实现了内蒙古统一的民族区域自治,完成了毛泽东主席在《对内蒙古人民宣言》中对内蒙古地域的勾勒和1949年提出实现内蒙古统一的民族区域自治的重大决策。在内蒙古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历史进程中,乌兰夫在党中央、毛泽东主席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战略方针下,由周恩来总理直接领导,进行了长达十余年创造性地推行民族区域自治的伟大实践,积累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丰富经验,被中央誉为民族区域自治的“良好榜样”,而且在全国实行,为中国创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做出了卓越的贡献。乌兰夫是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伟大实践家,这是历史的结论。
[1] 转引自《内蒙古自治区概况》第67页,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83年。
[2] 王铎:《五十春秋——我做民族工作的经历》第367页,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92年。
[3] 中共中央统战部:《民族问题文献汇编》,第1324页。
[4] 王铎:《五十春秋——我做民族工作的经历》第368—369页,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92年。 [5] 乌兰夫:《为少数民族呕心沥血功德无量——纪念周恩来同志诞辰90周年》(1988年3月5日),载《乌兰夫文选》(下)第462页。 [6] 乌兰夫:《在内蒙一级机关科以上干部会上的讲话》(1952年6月23日),载于《乌兰夫同志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工作方针、政策及有关民族问题的讲话集要》第三集(1953年6月)第309页。 [7] 乌兰夫:《绥远省人民政府乌兰夫主席在就职典礼会上的讲话》(1952年7月5日),载于《乌兰夫同志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工作方针、政策及有关民族问题的讲话集要》第四集(1954年1月23日)第11页。 [8] 乌兰夫:《在内蒙分局绥远省委机关党员庆祝党成立三十一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提纲)》(1952年7月1日),内蒙古档案馆11—6—31,1952年。 [9] 乌兰夫:《在绥远省党代表会议上关于民族问题的报告》(1952年7月),载于《乌兰夫同志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工作方针、政策及有关民族问题的讲话集要》第四集(1954年7月)第28页。 [10] 乌兰夫:《在绥远省党代表会议上关于民族问题的报告》(1952年7月),载于《乌兰夫同志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工作方针、政策及有关民族问题的讲话集要》第四集第28页。 [11] 乌兰夫:《在绥远省党代表会议上关于民族问题的报告》(1952年7月),载于《乌兰夫同志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工作方针、政策及有关民族问题的讲话集要》第四集第28页。 [12] 乌兰夫:《在内蒙分局绥远省委机关党员庆祝党成立三十一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提纲)》(1952年7月1日),内蒙古档案馆11—6—31,1952年。 [13] 乌兰夫:《在绥远省党代表会议上关于民族问题的报告》(1952年7月),载于《乌兰夫同志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工作方针、政策及有关民族问题的讲话集要》第四集第28页。 [14] 乌兰夫:《在绥远省党代表会议上关于民族问题的报告》(1952年7月),载于《乌兰夫同志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工作方针、政策及有关民族问题的讲话集要》第四集第28页。 [15] 乌兰夫:《在绥远省第一届第二次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上关于民族问题的报告》(1952年9月),载于《乌兰夫同志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工作方针、政策及有关民族问题的讲话集要》第四集第50页。 [16] 内蒙古自治区档案馆:《中国第一个民族自治区诞生档案史料选编》第170页,远方出版社,1997年。 [17] 内蒙古自治区档案馆:《中国第一个民族自治区诞生档案史料选编》第171—172页。 [18] 内蒙古自治区档案馆:《中国第一个民族自治区诞生档案史料选编》第180—18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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